1、对公转私业务管理办法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中规定。
2、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资料图】
3、(二)奖励证明。
4、(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5、(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6、(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7、(六)借款合同。
8、(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9、(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10、(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1、扩展资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2、(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4、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5、(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6、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7、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8、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9、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2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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